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光大铸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成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