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3民初55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德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工业园综合楼*楼,现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徐钢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光大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郊杨庄。
法定代表人:谷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德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徐州光大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丰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赔偿金36258.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德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被派遣至光大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后分别于2013年9月、2016年9月续签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9月20日。2016年11月16日,德丰公司无任何理由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德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均不在云龙区,而在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光大公司亦位于鼓楼区,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劳务派遣,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为德丰公司,用工单位为光大公司。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德丰公司在徐州市鼓楼区有办公场所,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云龙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合同履行地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州德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