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立他8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德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工业园综合楼9楼,现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光大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郊杨庄。
法定代表人:谷威,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2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徐州德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光大铸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劳务派遣,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为德丰公司,用工单位为光大公司。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德丰公司在徐州市鼓楼区有办公场所,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云龙辖区,故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合同履行地位于徐州市鼓楼区,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已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原告的申请请求事项本具备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本案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云龙辖区,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以云龙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不当为由,向本院请示。
经本院审查,本案涉及劳务派遣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已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其申请的请求事项本具备受理的条件,被作出不予受理,该案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案件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对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
二、将本案指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