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

某某、阀某某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阀***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7961890N。
法定代表人:JANROBERTNOPPER。
第三人:唐山光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99915839A。
法定代表人:张春红。
原告**与被告阀***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光耀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焦 婷
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伦
书记员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