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13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伟,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阀***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MOGENSSOEHOLMBENNETS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海,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琦,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阀***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安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阀安格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能够证实阀安格公司所出售的涉案阀门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份报告的情况下,径直驳回唐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属于枉法裁判。第一,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虽然是针对阀安格公司所售1件阀门进行检验,但该份报告最终结论已经认定该件送检阀门材质不合格,即便原审法院认为仅凭1件材质不合格的产品无法以点概面,无法支持唐山公司要求更换全部涉案阀门的诉讼请求,但针对已经证实材质不合格的产品,阀安格公司对此应当予以更换。第二,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就本案进行检测的是阀安格公司所售的中线软密封法兰手动蝶阀,根据唐山公司与阀安格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该阀门的材质为球墨铸铁,球墨铸铁材质应当达到QT450-10标准,而判断球墨铸铁材质是否达到QT450-10标准的依据便是球墨形态(球化级别)是否合格,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对此进行检测后得出结论,被检球墨铸铁材质的阀门球墨形态不合格,进而能够证实该阀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球墨铸铁QT450-10标准。第三,阀安格公司向唐山公司所出售的阀门产品外观均有显著的“VAG”标识,足以证实是阀安格公司所售,原审法院却错误的认为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指向性,明显是对案件事实作出的错误认定。第四,唐山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向原审法院表明不同意在本案中对涉案阀门材质启动鉴定程序,本案应当由阀安格公司针对涉案阀门的材质质量问题启动鉴定程序。二、阀安格公司所售涉案阀门出现的漏水、漏油、掉漆、螺丝不正等问题虽然属于可修复范畴,但漏水、漏油、掉漆等情形也是阀门存在质量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这些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可修复范畴,均不能以此否定阀安格公司所售涉案阀门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而且阀安格公司所售涉案阀门出现大批量漏水、漏油、掉漆等质量问题,恰恰能够证实阀安格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予以生产、制造,否则不会有如此多的阀门出现质量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针对阀安格公司所售阀门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还证实被告所售阀门的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品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无法通过修复措施能够予以解决的。据此,能够进一步证实阀安格公司所售涉案阀门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性。三、“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搬迁”项目将阀安格公司所售阀门安装使用并不代表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以及唐山公司对涉案阀门质量的认可,之所以阀安格公司所售涉案阀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安装使用,是由于“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搬迁”项目是国家以及河北省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不允许耽误项目进度,而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以及唐山公司均无法寻求如此庞大规模的阀门对阀安格公司所售阀门进行替换,因此只能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阀门先行予以安装使用。
阀安格公司答辩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构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阀安阁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审判过程中事实清楚、程序正确,没有任何枉法裁判的行为。
唐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阀安格公司为唐山公司更换“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区搬迁”项目所供全部阀门产品(共计1063个)。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阀安格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合同主要内容及交货货物情况:
1、2019年4月26日,唐山公司(买方)与阀安格公司(卖方)签订了编号为VAG20190426001《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唐山公司向阀安格公司购买多种规格型号的阀门,共计427件,总金额为1716348元,该合同项下的产品仅可用于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区搬迁项目,卖方提供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货期限为卖方收到预付款后90天内发货,轧钢部分的阀门60天内发货,炼钢部分的阀门在90天内发货。合同第5条付款方式约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货款的20%作为预付款,在发货前支付10%,货到达现场后90天内支付60%,剩余10%在货到现场18个月内付清。产品交付至买方后,产品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但在买方付清合同总价前,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第6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产品质保期为自安装调试完成后12个月或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期日为准。第7条产品质量验收约定:(1)买方应在产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箱体数量短缺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买方自行负责。本合同中的质保期不作为本条款中的产品异议期。(2)买方在产品验收合格之前擅自使用(包括试运行)的,无论验收是否完成,视为验收合格,由买方自行负责。第8条违约责任约定:(1)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清货款的,每迟延一日,买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十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卖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备货、预期利润、律师费等),买方应予以赔偿。(2)非卖方原因,买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卖方违约金,因此造成卖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备货、预期利润、律师费等),买方应予以赔偿。(3)买方已知悉卖方项目和区域管理政策,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真实,并保证仅将合同产品用于上述约定之项目。如本合同产品最终使用项目为非合同约定项目(无论买方是否明知),卖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此情况下买方应立即返还本合同产品,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卖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备货、预期利润、卖方相关客户代理商索赔、律师费、商誉损失等);如合同产品因已实际使用或其他无法或不适宜返还,买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卖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备货、预期利润、卖方相关客户代理商索赔、律师费、商誉损失等)。(4)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应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卖方有权直接自买方已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应于3日内补足。
2、2019年4月26日,唐山公司(买方)与阀安格公司(卖方)签订了编号为VAG20190426002《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唐山公司向阀安格公司购买多种规格型号的阀门,共计70件,总金额为531638元,该合同项下的产品仅可用于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区搬迁项目,卖方提供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验收、违约责任与编号为VAG20190426001《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同。
3、2019年4月26日,唐山公司(买方)与阀安格公司(卖方)签订了编号为VAG20190426003《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唐山公司向阀安格公司购买多种规格型号的阀门,共计566件,总金额为2022014元,该合同项下的产品仅可用于河钢集团乐亭钢铁厂区搬迁项目,卖方提供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验收、违约责任与编号为VAG20190426001《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同。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阀安格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起分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阀安格公司,最后一批货物阀安格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收。
二、双方就货款纠纷引发的诉讼及诉讼有关情况
2020年7月29日,阀安格公司因唐山公司欠付货款起诉至本院,要求唐山公司支付包含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在内的未付货款及违约金。
该案审理中唐山公司提出:阀安格公司所供产品严重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甚至无法达到最基本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且在还未正式投入运营生产阶段,便已经出现大批量的漏油、漏水、掉漆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为此提出反诉要求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阀门或减少合同价款,并提供证据:1.电子邮件视频,证明唐山公司在投标前已经将招投标文件中关于阀门的质量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阀安格公司,阀安格公司根据质量要求向唐山公司报价后才签订涉案三份买卖合同,故阀安格公司应按该质量要求向唐山公司供货。2.照片和视频,说明阀安格公司供应的阀门存在大批量的漏油、漏水、掉漆等严重的质量问题。3.录音,说明阀安格公司供应的阀门是由其他小厂家生产后由阀安格公司销售给唐山公司。4.联络函,工程承包商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阀安格公司所供阀门存在质量问题向唐山公司发送的联络函,导致唐山公司可能被该公司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5.报价单。阀安格公司所供阀门由广州银珠阀门有限公司等厂家实际生产,实际生产厂家的报价单,与阀安格公司实际供应的价格共计差额2135000元。该案审理中唐山公司申请对案涉阀门是否符合唐山公司向阀安格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的质量标准及阀门壁厚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进行鉴定。后因唐山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给鉴定机构(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退回中止鉴定。之后唐山公司申请撤回了反诉。
该案最终判决唐山公司应向阀安格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唐山公司提出的阀门质量异议,以唐山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诉讼中申请鉴定但又未缴纳鉴定费,反诉后又申请撤回为由,未予采纳。
三、本案中唐山公司就案涉阀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证据一、唐山公司与阀安格公司方相关人员、其他阀门厂商的通话录音。
1.2020年8月5日,唐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岩与阀安格公司公司赵总的通话录音,证明涉案阀门产品不断出现质量问题,唐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岩向阀安格公司反馈涉案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并要求阀安格公司予以解决。
2.2020年8月4日,唐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岩与阀安格公司销售蒙征的通话录音,证明阀安格公司的销售人员蒙征自认阀安格公司向唐山公司出售的涉案阀门产品为廉价产品,进而能够证明阀安格公司向唐山公司出售的产品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在质保期内频繁出现质量问题。
3.2020年8月25日,唐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岩与广州银珠阀门公司的方总的通话录音。
4.2020年8月13日、8月21日,唐山公司员工熊某,4与天津瑞斯特阀门公司的赵欣然的通话录音。
序号3、4两组通话录音,主要证明阀安格公司与唐山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并未依约自行制造生产涉案阀门产品,而是向其它小厂家采购价格低廉质量低劣的阀门产品,后贴牌向唐山公司销售,进而导致涉案阀门产品频繁出现质量问题。
5.2021年1月6日,唐山公司公司员工熊某,4和阀安格公司公司赵总的通话录音,证明:(1)蒙征是阀安格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与唐山公司沟通涉案阀门购销事宜,进一步佐证上述证据一中唐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岩与阀安格公司工作人员蒙征通话录音所证明的事实。(2)涉案阀门出现沙眼情况后,唐山公司第一时间告知阀安格公司公司赵总,并要求予以解决。综上,能够证实唐山公司一直在向阀安格公司工作人员主张阀门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
6.2021年1月7日,唐山公司工作人员熊某,4与广州银珠阀门公司方总的通话录音,证明:(1)唐山公司将出现沙眼问题反馈给阀安格公司后,阀安格公司仍指定该阀门的实际制造商承担更换责任;(2)阀门的实际制造商在录音中自认由于沙眼(浇筑工艺不合格导致)导致了质量问题,通过焊接等维修方式解决的话,仍属于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因此,唐山公司要求阀安格公司针对所出售的阀门承担更换责任。
证据二、2020年12月16日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委托单位是唐山公司,样品数量为1个,到样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检验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检验依据为GB/T9441-2009《球墨铸铁金相检验》,判定依据为GB/T1348-2009《球墨铸铁件》,检验项目为石墨形态(球化级别),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T1348-2009《球墨铸铁件》检验,石墨形态(球化级别)项目不合格。备注:1.“客户指定使用的判定依据GB/T1348-2009为过期作废标准。我单位目前通过的球墨铸铁件产品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能力为GB/T1348-2019,该标准已于2020年7月1日替代GB/T1348-2009标准。”2.客户指定取样位置和检测面。唐山公司认为该检测报告可以证明阀安格公司向唐山公司所出售的涉案阀门产品的材质不符合约定,进而导致涉案阀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予以修复。
唐山公司另举证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组织机构代码公示查询、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官网关于该院的概况及介绍、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唐山)资质证书,证明:(1)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唐山)是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内部机构,隶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存续并开展业务,是国家依法设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查、判定和评价的技术机构,承担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检查认证等业务,综上证实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唐山)虽然并非独立机构,但属于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2.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唐山)具备针对涉案阀门(球墨铸铁件)质量进行鉴定的资质,该中心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
证据三、阀安格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及视频光盘。证明阀安格公司所供涉案阀门产品出现大批量的漏油、漏水、爆裂、掉漆等严重质量问题。唐山公司表示,涉案阀门是在2020年3月份左右安装,2020年5月份开始在试水过程中出现问题,照片也是这个时间开始拍摄的,一直持续到现在。另外,唐山公司就本案起诉后,涉案阀门产品再次出现沙眼问题,导致阀体出现严重的漏水。唐山公司认为,阀门沙眼系阀门制造厂家的浇筑工艺较差,在阀体浇筑中混入气体或掺入杂质等原因造成,该问题是无法予以修复的,只能更换新的阀门产品,从而进一步证明涉案阀门产品应当进行更换的必要性。
阀安格公司对唐山公司举证的证据质证称:
关于证据一:1.2020年8月5日与赵总的通话录音,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理由:该录音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提供的合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唐山公司也没有明确提出具体哪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仅仅是一个概括性的叙述,更不能证明阀安格公司交付的产品不是VAG产品,而是其他厂商的价格低廉、质量低劣的阀门产品。另外,根据完整的录音内容可以看出唐山公司在当时拖欠阀安格公司货款,其目的是为了能够拖延付款,才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各种问题,也是为了后续项目中能够压低价格的一种谈判方式。从双方通话内容来看,唐山公司方也认可甲方所反馈的质量问题是存在多种原因导致的,比如介质原因导致软密封破裂、安装人员行为不当等,无法确认产品质量问题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2.2020年8月4日与蒙征的通话录音,对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录音是为唐山公司单方私自录制,形式不合法,内容明显不完整,极为简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录音涉及的双方真实身份无法核实。(2)谈论事项背景不明确。(3)无法确认双方谈及的产品是否涉及本案的产品,也就是乐亭钢厂项目。(4)无法证明本案项下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案产品确实存在录音中描述的,仅仅通过照片就可以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唐山公司作为专门的阀门经销商,不可能收到实物后还会支付相应款项,而且近一年之内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还进行了安装。
3.2020年8月25日与广州银珠阀门公司方总的录音,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无法核实对方身份,即使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唐山公司所述阀安格公司的产品是向其他小厂私自采购的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阀安格公司确认,本案交付的全部产品均为阀安格公司自有VAG品牌产品,均为按照唐山公司以及合同要求生产,并由阀安格公司最终制造完成并交付给唐山公司的合格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至于产品是否存在配套厂商或供应商,其与品质本身无关。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产品制造商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子供应商,依据自己自身的标准和要求,授权其他厂家生产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已是常态,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会采取这种生产方式。而阀安格公司不会因为向其他厂商采购配套产品,而降低自己的质量要求标准。唐山公司作为阀安格公司的产品经销商,与阀安格公司有多次合作,对于该情形应该是知晓的。
4.2020年8月13日、8月21日与天津瑞斯特阀门公司赵欣然的通话录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根据该录音无法核实其来源,双方身份也无法核实,相关谈话背景也不知道具体是哪个项目。
5.2021年1月6日熊某,4与阀安格公司公司赵总的录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录音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6.2021年1月7日熊某,4与广州银珠阀门公司方总的录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出现唐山公司所谓的沙眼问题,无任何证据表示该问题是由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即使可以确定该问题是阀安格公司公司导致,如唐山公司所述,阀安格公司也已提供了相应的更换服务。
关于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1.根据该报告无法确认送检样品是否是阀安格公司交付的产品,且送检样品仅为中线软密封法兰手动蝶阀,且数量仅为一个,即使该产品为阀安格公司所提供,也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提供的其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该报告判断的依据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就本案产品,双方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为球墨铸铁QT450-10,而对于推荐性标准双方并未约定使用,唐山公司按推荐性标准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无任何法律依据。3.根据该报告无法确定石墨不合格这一质量问题是因阀安格公司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4.石墨不合格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唐山公司提及的漏油、漏水、掉漆或者是爆裂等问题,与唐山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无关联性。
关于证据三:对于照片、视频中可见VAG标识或者验收合格证的产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对于照片、视频中没有VAG标识的产品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不认可。通过唐山公司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并不能证明阀安格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大批量的严重的质量问题,更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具体理由如下:1.相关照片视频据唐山公司所述最早时间是2020年5月份拍摄的,此时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阀安格公司仅需提供售后服务即可。2.无论是照片还是视频均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品牌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安全隐患。唐山公司反馈的漏水、漏油、掉漆等均非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唐山公司陈述产品现在已经投入安装使用,而阀门产品的主要功能需与其他流体系统的设备管道连接,其实是控制部件,用来改变断面和截止流动方向,具有导流、截止、截留、止回、分流或溢流卸压等功能。其安装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安装过程中搬运、装卸很容易发生磕碰掉漆,密封件受损,调试不到位,导致漏水漏油,也是比较常见的状况。任何品牌的阀门产品都不可能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完全没有漏水或掉漆问题。3.唐山公司所提出的VAG阀门问题即使是真实发生,原因也是多种的,如漏水、漏油问题,很可能是因为安装中部件受损;螺丝长短问题,可能是因为调试安装未到位;掉漆问题,很可能是因为安装或搬运过程中导致;调试未到位问题,尤其是唐山公司提供的一个喷水的照片,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安装压力表,并不是因为产品本身有任何质量问题,而压力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拆卸后包装,阀安格公司早已交付唐山公司,唐山公司也已确认签收。4.唐山公司提供的照片所涉阀门产品数量有限,并不能证明阀安格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大批量的质量问题。
针对唐山公司举证的视频及照片中所反映的质量问题及阀安格公司意见整理如下:
唐山公司指出的质量问题及证据
阀安格公司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
静音式缓闭止回阀3台(DN700 PN16)
主要问题:油缸漏油、螺丝长短不一、螺丝不正、密封圈漏水、盘根漏水、不缓闭、缓闭不到位。
冠龙品牌阀门对比视频1份、照片1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冠龙阀门与本案无关。
阀门照片1张、阀门漏水照片2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仅能证明照片中的阀门存在漏水情况,仅凭该照片无法证明漏水问题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结合两张照片,漏水原因很有可能为密封件受损,并非阀门本身质量问题,只需更换密封件即可,并不影响阀门正常使用。
阀门螺丝松动照片1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为部分部位的照片,无法确认是否是阀安格公司产品。
即使该产品为阀安格公司产品,该照片不仅无法证明螺丝松动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可能是安装问题、场地振动频率过高、零部件受损等原因),甚至无法证明阀门螺丝是真的松动还是人为导致的松动。
此外,即使真的存在螺丝松动的情况,也并不影响阀门的正常使用。
阀门螺丝长短不一照片1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为部分部位的照片,无法确认是否是阀安格公司产品。
即使该产品为阀安格公司产品,该照片也无法证明阀门螺丝是否存在长短不一情况,还可能是唐山公司未拧紧螺丝。
此外,即使真的存在螺丝长短不一的情况,也可能是唐山公司安装调试导致,亦不影响阀门的正常使用。
密封件受损照片2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仅能证明照片中存在密封件受损的情况,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操作失误很容易导致密封件受损,仅凭该照片无法证明密封件受损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另外,更换密封件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不会影响阀门正常使用。
该密封件受损照片唐山公司已于2020年5月向阀安格公司反馈,虽然无法确定是否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及自身商誉,阀安格公司应唐山公司请求解决了该问题。
阀门现场修理视频3份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视频仅能证明现场有人在对阀门进行操作,可能是调试也可能是修理。无法证明阀门存在质量问题,更无法证明阀门质量问题是因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的。
第二组证据
手动旋塞阀9台(DN200 PN16)
主要问题:阀门关闭不严、阀体内密封粗糙、不光滑平整、外观掉漆、线位关闭过多。
限位照片1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无法确认是否为阀安格公司产品,无法证明阀门限位关闭过多,且限位问题一般都是调试过程中导致,可能现场暴力拧紧导致,与产品质量无关。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阀门照片3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无法体现具体质量问题,如果体现的是阀门关闭不严的问题属于调试问题,与阀安格公司无关。
阀门漏水照片1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如之前所述,密封件受损、调试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漏水。而且该照片中未见明显漏水处,即便漏水也仅能证明照片中的阀门存在漏水情况,仅凭该照片无法证明漏水问题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阀门内部金属密封不平整、不平滑照片2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过于模糊,无法证明阀门内部金属密封不平整、不平滑,而且是否平整平滑属于外观瑕疵,唐山公司至少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唐山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且实际使用长达一年有余,即便确实存在不平整不平滑,极有可能是唐山公司实际使用导致。且阀门内部金属密封平整、平滑与否,并不影响阀门质量或阀门使用。
阀门软密封不平滑照片1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过于模糊,无法证明阀门软密封不平滑。而且是否平滑属于外观瑕疵,唐山公司至少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唐山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且实际使用长达一年有余,即便确实存在不平滑,极有可能是唐山公司实际使用导致。且阀门软密封平滑与否,并不影响阀门质量或阀门使用。
阀门掉漆视频3份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在阀门的搬运、装卸、安装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导致磕碰掉漆,造成掉漆的情况多种多样。该照片仅能证明照片中的阀门存在掉漆情况,仅凭该照片无法证明掉漆问题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第三组证据
自动排气阀(DN200 PN16)
主要问题:关闭不严、漏水、没有压力表,导致现场81个阀门大量喷水,厂家配好压力表后使用半年时间又损坏20个。
排气阀照片1张、排气阀喷水照片4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关于无压力表问题,压力表运输过程中需拆卸后包装,阀安格公司早已交付唐山公司,唐山公司已确认签收,唐山公司安装过程中未安装或丢失,与阀安格公司无任何关系。唐山公司所称因压力表短缺导致的阀门喷水,系唐山公司自己原因导致。
至于唐山公司所称20个压力表损坏的问题,仅凭该照片,无法证明压力表损坏是因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第四组证据
手动蝶阀2台(DN200 PN25)
主要问题:关闭不严、线位问题。
阀门关闭不严视频1份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为部分部位的照片,无法确认是否是阀安格公司产品。
即使该产品为阀安格公司产品,阀门关闭不严,很可能是安装调试不到位导致(例如铁屑吸附在密封件上),仅凭该视频,无法证明阀门关闭不严为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阀门漏水视频1份及照片1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为部分部位的照片,无法确认是否是阀安格公司产品。
如之前所述,密封件受损、调试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漏水。即使该产品是阀安格公司产品,该视频及照片仅能证明视频及照片中的阀门存在漏水情况,仅凭该视频及照片无法证明漏水问题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第五组证据
手动偏心旋塞阀(DN150 PN16)140台
主要问题:外观爆皮掉漆
阀门掉漆照片3张、支架掉漆照片1张、未命名照片3张、阀门掉漆视频11份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唐山公司声称现场140台DN150阀门全部存在外观爆皮掉漆的现象,并不准确。实际情况应该是,现场部分DN150阀门的支架存在表面掉漆情况。该掉漆问题并非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2020年8月末,阀安格公司收到唐山公司反馈DN150产品掉漆后,迅速安排人员现场核查(现场维修视频中也可见阀安格公司售后人员正在现场处理),经阀安格公司人员确认为DN150的旋塞阀支架表面漆脱落,原因是支架的工艺是冲压件,因产品生产时唐山公司并未告知安装具体地点的实际工况,所以未进行特殊工艺处理,因此造成表面漆脱落,此情况主要是现场工况特殊导致。
掉漆抛光照片1张、现场维修掉漆视频5份、维修人员联系视频1份、油漆照片4张、油漆视频1份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虽然上述掉漆问题不是阀安格公司原因造成,但本着客户为主、信誉为主的原则,阀安格公司还是为唐山公司提供了相应售后服务。对于该上述阀门支架的掉漆问题,阀安格公司3名人员已于2020年8月31日至9月2日期间,至唐山公司处处理,已经完成对支架的修复,包括拆卸、表面打磨除锈、喷漆、晾干及组装,唐山公司对此也知情并已验收。这从唐山公司提供的维修相关的视频、照片可以看出。
第六组证据
旋塞阀和蝶阀
主要问题:手轮和涡轮箱破损
阀门破损照片3张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该照片为部分部位的照片,无法确认是否是阀安格公司产品。
即使该产品为阀安格公司产品,也无法证明该破损问题是由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在阀门的搬运、装卸、安装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导致磕碰破损。
第七组证据
持压泄压阀2台
主要问题:1台出现沙眼,阀体破裂;1台漏水。
阀门漏水照片3份、视频4份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如之前所述,密封件受损、调试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漏水。该视频及照片仅能证明视频及照片中的阀门存在漏水情况,仅凭该视频及照片无法证明漏水问题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
阀门沙眼视频2份、沙眼阀门更换视频2份照片1份
真实性待确认、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关于阀门沙眼问题,光从视频来看,难以判断是否是沙眼问题,亦或是其他原因导致的阀体破损。仅凭视频,无法证明阀门阀体破损问题为阀安格公司原因所致。
即使阀门阀体破裂是阀安格公司原因导致,阀安格公司后续也已对阀体破裂产品进行了更换,唐山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了该事实,唐山公司提供的视频也能看出。
阀安格公司认为,从唐山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来看,唐山公司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阀门共计3+9+81+2+140+2+2=239台,而扣除压力表短缺导致质量问题的阀门81台、已经修复的DN150阀门140台以及已经更换的沙眼阀门1台,实际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仅剩17台。且剩余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分别为螺丝长短不一、螺丝不正、密封圈漏水、阀体外观掉漆、漏水、漏油、关闭不严等微小的质量问题,即使是阀安格公司原因所致,也是完全可以弥补修复的。现唐山公司要求阀安格公司更换全部产品共计1063台,明显不合理。
以上事实,有唐山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委托书、通话录音、检验检测报告及资质证书、视频、照片等以及一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唐山公司与阀安格公司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唐山公司以阀安格公司供货的1063件阀门产品的材质不符合约定标准为由主张全部更换。为证明该主张,唐山公司举证了其委托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审法院注意到:1.该检测报告中所检测的样品数量仅为1件;2.检验结论是石墨形态不合格;3.审理中,唐山公司未对该样品系阀安格公司提供的产品予以举证;4.唐山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对其主张的材质异议启动鉴定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现唐山公司仅凭该检测报告,一无明确指向性,二无法以点概面,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所出售的阀门产品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另外,关于唐山公司提出的漏水、漏油、掉漆、螺丝不正等问题,均属于可修复的范畴。现涉案阀门产品均已安装并投入使用,在唐山公司未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其主张更换存在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唐山公司要求更换全部产品的请求碍难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唐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唐山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唐山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送检的阀门一个,证明该阀门是唐山公司在钢铁区现场拆卸,并送往钢铁检验中心送检。该阀门外观浇筑印有VAG商标,阀安格公司是德国VAG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仅有该公司生产阀门产品,才注有VAG商标,可以证实该款阀门是阀安格公司所售产品,钢铁检验中心便是依据该阀门材质进行鉴定并出具的涉案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所对应的产品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经质证,阀安格公司认为于唐唐山公司开庭现场展示的该产品并非阀安格公司通常交付的完整产品,部分部件似乎拆除,且虽刻有VAG字样,但未见该产品标签,阀安格表示无法确认该产品是否为阀安格产品。
审理期间,唐山公司申请证人张某,4(唐山公司员工)、熊某,唐山公司员工)出庭作证。
庭审中,本院询问张某,4出庭预证明的内容,张某,4回答:“证明的内容就是去检测中心,检测的内容是VAG阀门。”本院问:“送去检测的是你吧?”张某,4答:“是我去检测的,阀门拆卸万之后和公司同事一块送去的检测部门。”本院问:“对于双方当事人前面案涉的阀门合同你清楚吗?”张某,4答:“前面不清楚。”本院问:“对于质量问题你以前知晓吗?在送检之前,你对于本案的其他事实内容什么都不清楚吗?”张某,4答:“不清楚,只负责去送检,其余不清楚。”
庭审中,本院询问熊某,4出庭预证明的内容,熊某,4回答:“阀门是我从唐山乐亭钢厂拆下来的,送到唐山检测中心检测的。”本院问:“具体的时间,你记得吗?”熊某,4答:“检测时间是2020年10月27日。”本院问:“当时是你自己去还是有其他人一起?”熊某,4答:“我和同事张某,4一起开车去的。”本院问:“就检测之前关于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合同关于质量问题你是否知晓?”熊某,4答:“知晓。”本院问:“在此前双方是否就质量问题沟通?”熊某,4答:“有过。”本院问:“审:于什么时间开始发现这个事情进行沟通的?”熊某,4答:“2020年4月份开始接手,一般都是售后问题。”本院问:“有进行处理吗?熊某,4答:“刚开始有的。”本院问:“后来的沟通的话。阀安格公司是怎么反馈的?”熊某,4答:“由于唐山公司没有付货款,阀安格公司停止一切售后。”阀安格公司问:“阀安格公司在后续您跟他沟通的整个过程当中,大概是什么时间段之后阀安格公司拒绝的?”熊某,4答:“从2021年4月份以后。”阀安格公司问:“在阀门在正式安装之前,咱们公司有进行一个初步的验收吗?”熊某,4答:“不清楚,因为前期不是我负责的。”另外熊某,4陈述,提交的阀门上的两处缺口是检测时候需要切两块检测导致的。
阀安格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认为,因阀安格公司无法了解唐山公司申请鉴定的实际情况,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两位证人均为唐山公司的员工,并非中立的鉴定机构人员证言,员工的证人证言属于与唐山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款,不应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次,唐山公司通过两份证人证言,意图表明检测报告的鉴定对象为阀安格公司产品,亦即唐山公司开庭现场展示的产品,据了解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鉴定完毕后并不会自行保存或封装该鉴定对象产品,而是交由申请鉴定人唐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期间不排除唐山公司自行调换鉴定对象产品的可能性。最后,唐山公司举证的两份证人证言即便属实,该检测报告一方面不具备指向性,无法由此证明阀安格公司所出售的阀门质量均有问题,另一方面亦无法证明阀门产品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此该举证实际无意义。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唐山公司根据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阀安格公司所交付阀门材质不合格的问题,因唐山公司仅针对阀安格公司所售的1件阀门进行检验,该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无法证明阀安格公司出售给唐山公司的所有阀门存在质量问题,故唐山公司以该报告为依据,要求阀安格公司更换全部阀门产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案涉阀门材质为球墨铸铁QT450-10,根据该检测报告结果,无法证明该样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在2020年7月29日,阀安格公司起诉唐山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另案中,唐山公司针对案涉阀门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又未缴纳鉴定费,本案中,针对该情况一审法院多次询问唐山公司对案涉阀门质量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唐山公司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申请启动。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目前案涉阀门已经投入使用,唐山公司在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案涉阀门因质量问题而需要更换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未支持唐山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唐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0元,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蔡燕芳
审 判 员 李 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冷 月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