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华环保有限公司、淄博市某某淦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8324-1号
原告:***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亮,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淦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兴鲁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华环保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淦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1元,减半收取3,975.5元,保全费2,737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