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

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华环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1568号
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光正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辉、王婷,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环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10,346,188.1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46,188.1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