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7189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
负责人:王姝。
委托代理人:宋秋晓,女,回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贾雪艳
审判员  雷 凯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