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体育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4489号 原告: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路88号3幢1层A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耀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体育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读。 原告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