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307号
原告:杭州三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华。
被告:杭州广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丰华。
原告杭州三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三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三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三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