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426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02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7329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扈 拯

审判员 魏 铭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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