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彭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1902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彭誓,男,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彭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19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巴中市万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誓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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