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负责人:李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珮坤,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源市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邓思成。
申请人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源市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在价值5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账户线索附后),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份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保单号码:PZDM20205130000000XXXX)为本案诉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万源市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源市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510501756636********)、在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727001200********;账号:727201200********;账号:730701200********),共计5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赵 跃
审 判 员 刘伟晓
审 判 员 康明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余亮
书 记 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