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702行初11号
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万达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威,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一段60号。
法定代表人熊明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纯燕,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达川区人,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四妹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贾召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