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195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春,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铭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4XGUM69,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三梁路府台名居二期二幢804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祥,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70863,住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万达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系该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均,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王杰,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与被告巴中铭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人民陪审员 董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荣兵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