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489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隽文,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万达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70863。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8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38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