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1137号
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万达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70863。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勇
书 记 员 李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