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113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万达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70863。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立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勇
书 记 员 李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