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02执恢330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申请执行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兴阳、李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营业用房一套。逾期后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中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356551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抵偿债务,下差部分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以票据为准进行减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兴阳、李珍芳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失信人员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鹏云
书记员  王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