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被执行人***、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本金570000元及其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立即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鹏云

审判员  魏 铭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