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5025号
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滨河玉盘ZB2-11-A1、A2、A3。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福升,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草坝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雷兴阳。
被告:雷兴阳,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兴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2020年2月5日,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