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02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10月,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7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被执行人**、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本金280322.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立即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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