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盛唐叠彩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3085号
原告: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29号9号客栈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48668R。
法定代表人:张天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祺,重庆睿尚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盛唐叠彩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292555J。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权,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续娣,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重庆盛唐叠彩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叠彩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祺,被告盛唐叠彩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质保金87182.3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质保金等事项,2018年4月1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总造价为4359117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质保期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2%质保金,质保期满五年,支付结算总价1%质保金,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来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盛唐叠彩山公司辩称,质保金金额属实无异议,但我公司因存在困难支付不了;诉讼费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结算审核明细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以盛唐叠彩山公司为甲方、宏图公司为乙方签订《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施工事宜;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4183700元;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交甲方后四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包干总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无息)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工程结算款的3%的质保金。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19日的《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载明,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已施工完毕,审定结算总造价4359117元,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结算总价款的3%,扣除保质金后的金额为4228343元;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无息)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工程结算款的3%的质保金。现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同意:质保期满壹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工程结算款的2%,当质保期满五年后,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结算总造价的1%。下方盛唐叠彩山公司及宏图公司盖章确认。
2018年4月19日的《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载明,工程总造价4359117元,注:经协商:质保期满壹年后,无息退还工程结算款的2%,当质保期满五年后,无息退还结算总造价的1%。下方盛唐叠彩山公司及宏图公司盖章确认。原告公司陈述,质保金合同约定3%,结算时变更为2%。被告盛唐叠彩山公司认可工程在2018年4月19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盛唐叠彩山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的《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无息)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工程结算款的3%的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2018年4月19日的《叠彩山二期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载明“工程总造价4359117元,质保期满壹年后,无息退还工程结算款的2%,当质保期满五年后,无息退还结算总造价的1%。”宏图公司陈述质保金合同约定3%,结算时变更为2%,现双方均认可工程在2018年4月19日已经验收合格,故2%的质保金已到期,被告盛唐叠彩山公司对质保金金额无异议,故对于原告宏图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盛唐叠彩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质保金87182.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盛唐叠彩山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8718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受理费1979.56元,减半收取989.78元,由被告重庆盛唐叠彩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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