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春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472号天一新城A组团5幢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0508359U。
法定代表人:张远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春,女,1971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银中大厦E座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4817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29号9号客栈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48668R。
法人代表人:张天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春、重庆天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3民初2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正协商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58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贵平
审 判 员 章若微
审 判 员 吴宝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跃辉
书 记 员 吴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