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钧铃石材经营部与重庆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3223号
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钧玲石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钧玲石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3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钧玲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苗
法官助理 杨大军 书 记 员 谢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