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泓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巴中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市泓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02民初1992号
原告:*大军,男,生于1958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宝,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新时代小区1号楼B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政良,男,生于1966年,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晏军,男,生于1970年,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第三人:巴中市泓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新时代小区1号楼B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鹏,男,生于1964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吴大国,男,生于1963年,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大军与被告巴中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市泓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大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大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永林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