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800号
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邴兆荣,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姜兆俊,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雅伟
书记员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