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卓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6904号

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邴兆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家,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秋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