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6904号
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邴兆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家,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秋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