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

青岛青康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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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6834号
原告:青岛青康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铁骑山路与天风北路交叉口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涛,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双元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邴兆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浩,山东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秋实,山东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521-29、30、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系该银行行长。
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住城阳区中城路521-29、30、31号。
法定代表人:高乃光,系该银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康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第三人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9号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第三人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康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第三人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