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双元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邴兆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家,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021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不扣划。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B2××**和鲁BL××**号车各一辆,上述车辆不知所踪,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永攀
审 判 员 孙海翔
审 判 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