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4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双元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家,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史贵礼,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龙润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