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异562号 异议人:***,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C区4号楼2**20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苑10号楼1**101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北宅89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天水路17号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043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 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