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异556号
异议人:**名,男,195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苑10号楼1**101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天水路17号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043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异议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名参加听证,但异议人称未提出过执行异议,其亦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案中,**名明确表示未提出过执行异议,署名“**名”等异议人执行异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名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 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