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于革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权,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326号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6号楼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执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