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

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2446号
原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车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