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徐执字第00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负责人王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须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恒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商终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宁执字第00192号。2015年5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45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邳国用(2013)第00076号,查封期间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邳州通成支行账户【冻结期间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9日】,截止2017年5月3日,该账户当前余额为25639122.46元。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查封了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预售许可证号:邳房售许字(2016)第44号,查封期间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11号楼1801、1802、12号楼103、203、303、403、603、8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102、202、302、402、802、1002、1102、1202、1302、1402、1502、1602、1702、17号楼103、303、503、603、8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1703、1302、1602、1702【预售许可证号:邳房售许字(2016)第54号,查封期间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
2016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14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现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4)苏商终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航
代理审判员 王幸生
代理审判员 单 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