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联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赵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须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庄卫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2月1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国联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常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向江苏国联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合计13915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江苏国联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三、本案诉讼费103717元,减半收取518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858.5元由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承担,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支付给江苏国联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常执字第190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4)常执字第190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5000万元)。2019年12月11日,本院依申请恢复了本案的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4执恢57号。
2019年12月16日,江苏国联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常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吴立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