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

丁军与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江苏博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镇执恢字第00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军。
被执行人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须连,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博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裕,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丁军与被执行人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江苏博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博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50元,冻结了江苏博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益联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常州日日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江苏博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执行到位2415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博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孟 涛
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