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香港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恒树,该公司物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宏,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士琦,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负责人:王潮,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浪东路**逸林大厦**v>
法定代表人:陈须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明
代理审判员  刘少阳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