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582号
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戴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牛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灿培,男。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丰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中关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后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毅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晋喜、被告中关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灿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毅丰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拱北路东城区C6-1地块1-4#楼、11-55号楼屋面及外保温系统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同时约定被告当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80%工程款,办理完所有结算后3个月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且保修期满,但被告至今仍有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3,677.50元工程款未支付。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803,677.5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550,993.6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以252,683.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6月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中关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对欠付工程款金额有异议,被告认为欠付总额为792,427.50元,其中有5%的工程款质保金未至付款期限,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工程分包经济合同》,工程名称:惠南镇东城区C6-1地块,地点:惠南镇观海路拱北路,承包范围及内容:1-4#,11-15号楼屋面及外保温系统,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屋面、外墙保温工程合格标准。开工日期定于2012年6月7日开工,定于2012年8月15日交工。合同暂定价5,374,702元。工程款付款方式为每月开发商付款后,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量(验收合格后)的60%,如遇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当月工程款待开发商付款后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双方办理完所有的结算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本工程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甲方向乙方返还保修抵押金(保修期限: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保修合同)。当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或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部分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单,审定金额为5,053,677.50元。同时注明该审定金额已经包含分包单位完成的所有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审定金额中未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付款时扣除,质保期满后无维修扣款无息返还,分包单位领取工程款时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工程款发票,经协商,该工程款项除保修金外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分批次付清。2013年6月6日,上海南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系争工程东城区C6-1地块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节能)检测信息上盖章,注明无不合格信息。此后,原告催款无着,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如前。审理中,被告提出欠付工程款总额中应当扣除由原告承担的罚款11,250元,故被告确认的欠款总额为792,427.50元。为此被告提供了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3年6月1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内容是针对C6-1地块项目中监理不履行规定义务,罚款45,000元。被告认为由于工地上有四家分包单位没有进行施工备案登记而遭处罚,原告应当承担其中的四分之一即11,250元;被告另提供了其与业主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期、二期),以证明关于保温材料的保修期限是五年,涉案质保金未至付款期限。经庭审质证,原告对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且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对于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被告提交的二期工程保修书真实性无异议,涉及一期的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被告与业主间的合同同时约定保修金可以分批支付。对此,被告解释称原、被告间的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施工内容涉及一期还是二期,实际一、二期均涉及,另被告认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在2014年1月初。对于涉案质保金,原、被告确认金额为252,683.87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建设工程工程分包经济合同》、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节能)、工程结算审核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所涉工程款已经双方审核确定,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项。被告主张的扣减罚款11,250元,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反映,不能证明该处罚单所涉内容与原告的施工项目存在关联,且处罚单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考证,被告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总价款的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限执行被告与业主间的保修合同,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现被告提供了其与业主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其中一期为复印件,二期为原件,均反映被告与业主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中涉及保温材料的保修期限为五年,因此,原、被告间计算保修期限亦应当执行该五年的约定。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合同的保修期限为二年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工程款的保修金为252,683.87元,尚未满足付款条件,应从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中扣除。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993.63元;二、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550,993.6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6元,减半收取计5,918元,由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1元,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绍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