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执45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永红。
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556号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26,369.59元,尚余88,995.06元未执行到。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4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