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克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民初975号
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
法定代表人姚明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红,系该公司员工,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青岛克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延寿宫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克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克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