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1859号
***与马梽、***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7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梽、***成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马梽、***成建筑有限公司: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29160元(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2月7日计至2020年7月3日);3、承担本案受理费2527元、保全费1120元、保险费360元、执行费1744元,以上款项合计124911元。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2020年9月1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24911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2316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7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马梽、***成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