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3民初3232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
被告: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中所新城四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米养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诉被告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汉中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汉中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