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郑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2日,住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锦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郑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谭小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原南郑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郑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永吉
审 判 员 曹建祥
审 判 员 李俊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建芬
书 记 员 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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