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657号
申请人:***成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222614219P。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煜,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6984478824。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中段马家坪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总金额限于300974.56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总金额限定在人民币300974.56元之内。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2024.87元,由申请人***成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