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33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所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所营社区。
负责人:***,该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第三人: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所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所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