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2民初2341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汉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汉中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汉中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