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民初1266号
原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蒋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胜,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经济开发区南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与被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电镀设备厂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电镀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40元,减半收取计59020元,由无锡市电镀设备厂负担。
审判长汪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季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