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镀设备厂

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8402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
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
法定代表人:缪明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桥旁(高泾村院子内)。
投资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银行账户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已交纳保全保证金2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电镀设备厂银行账户23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燕